中共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体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校纪委和党委职能部门。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务公开放到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传媒大学建设中去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员工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委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领导体制。由学校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党务公开工作,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党务公开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和党委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委职能部门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委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应急处置、沟通联动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师生员工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校内外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的党务,在党组织或本部门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情况;
(四)学校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学校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师生员工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以下情况: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承办上级党组织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二)制定和落实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部门党的建设情况;
(四)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编制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各二级党组织和党委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校内外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各级党组织、纪委、党委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审批,二级党组织依照职权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实施。各级党组织、纪委、党委职能部门按照经批准的目录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归档备查,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校内外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已经依规依法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其他公开载体和平台可以转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发布学校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校务公开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党的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第二十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引导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师生员工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党员和师生员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中传党字〔2012〕46号)同时废止。